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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高级经济师考试资料辅导:公司债券的交易

更新时间:2013-05-14 09:59: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3年高级经济师考试资料辅导:公司债券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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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债券的交易

  (一)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1.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上述条件既适用于普通公司债券,也适用于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认股权证上市交易时,约定的要素应当包括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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