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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高级经济师考试资料辅导:财务顾问

更新时间:2013-05-14 10:10: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3年高级经济师考试资料辅导: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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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顾问

  根据有关规定,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财务顾问报告

  财务顾问应当出具财务顾问报告。

  (二)独立的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也可以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但是,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

  (三)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

  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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