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高级经济师考试资料辅导:各类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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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所有权
在我国,所有权的种类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国有财产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另外,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1)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
(2)无线电频谱资源;
(3)国防资产;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5)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及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解释】这些财产有的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不能成为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如(1)至(3)项中的财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
集体组织可以享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的所有权,但不包括地下的矿产资源,因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由集体组织自己行使,也可以将其所有权的权能转移给个人行使。
《物权法》将集体所有区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对集体财产的很多处分,需要有集体成员共同决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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