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师 > 经济师备考资料 > 2013年高级经济师考试资料辅导:各类所有权

2013年高级经济师考试资料辅导:各类所有权

更新时间:2013-05-14 10:21: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3年高级经济师考试资料辅导:各类所有权

  点击查看:2013年高级经济师考试资料辅导汇总

  各类所有权

  在我国,所有权的种类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国有财产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另外,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1)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

  (2)无线电频谱资源;

  (3)国防资产;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5)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及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解释】这些财产有的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不能成为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如(1)至(3)项中的财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

  集体组织可以享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的所有权,但不包括地下的矿产资源,因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由集体组织自己行使,也可以将其所有权的权能转移给个人行使。

  《物权法》将集体所有区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对集体财产的很多处分,需要有集体成员共同决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经济师资格查询

经济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经济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经济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