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高级经济师考试资料辅导:担保物权制度之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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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
1、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2)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并非依当事人约定产生。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原则上动产应当属于债务人所有,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也可以善意取得,即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2)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大,一方面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另一方面,对于企业之间的留置权的行使,可以不以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为要件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3、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的效力分两个层次:
(1)留置标的物。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期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履行期限应当为两个月以上。
(2)优先受偿。即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案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要求:
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是否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并说明理由。
(4)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界定?
【答案】
(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尽管乙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不影响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2)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尽管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3)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在本题中,由于甲没有向丙交付房屋,因此,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4)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题中,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已经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与丁订立买卖合同时,甲不具有处分权,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②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在本题中,甲在与丁订立合同时隐瞒了自己没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构成欺诈,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如果合同被撤销,丁可以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合同被撤销,给丁造成损失的,丁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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