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造价师考试《理论与法规》重要考点5-4
16、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已的债权而以自已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17、合同变更: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标的不变、法律性质不变的条件下,由于一定的原因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是本质意义上的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以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是合同某一主体与新的主体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本质意义上的变更。
18、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体现了债权债务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这一特性。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两种情况。
19、合同终止的原因:债务已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留置)、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0、标的物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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