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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法的形式及分类

更新时间:2013-07-01 09:24: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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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级经济法基础》:法的形式及分类

  法的形式及分类

  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至尽经过4次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提示: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特别行政区法律;

  (7)行政规章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

  提示: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

  提示:《民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实体法、一般法、国内法、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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