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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4章第4节: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更新时间:2013-07-04 08:59:0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广东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4章第4节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讲义。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一、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

  检查的途径:

  ①会计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有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一定是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

  ②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③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二、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

  三、依法建立激励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考核和奖惩机制。

  四、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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