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第七章讲义:票据法与证券法
第七章 票据法与证券法
[大纲要求]
1、票据法。掌握票据法律关系;掌握票据行为、权利、抗辩;掌握汇票的涵义、特征、分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与追索权;掌握本票和支票的相关运用;熟悉票据的作用和种类;熟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法律责任;了解票据和票据法的涵义与特征;了解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2、证券法(中级要求)。掌握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机构;掌握证券发行的条件和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掌握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证券上市、持续信息公开和禁止的交易行为;熟悉证券法的涵义、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熟悉上市公司收购;了解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主要考点内容]
初级―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权利、抗辩;汇票特征、分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与追索权;票据种类;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法律责任;
中级―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权利、抗辩;汇票特征、分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与追索权;票据种类;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法律责任;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机构;证券发行条件和程序;证券上市、持续信息公开和禁止的交易行为;证券法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收购;
[重 点]
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权利、抗辩;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与追索权;票据种类;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法律责任;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机构;证券发行条件;证券交易一般规定;证券上市和禁止的交易行为;
[难 点]
票据抗辩;证券发行条件;证券上市和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票据法
(一)票据法概述
1、概念与特征(p517)
2、作用与种类(p518)
(1)作用:支付作用、汇兑作用、信用作用、融资作用
(2)种类:汇票、本票、支票(2007、2009年考点)
3、票据法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广义: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和
狭义:票据法典――我国的《票据法》
(2)特征:强行性和技术性
4、票据法律关系(p519)
票据当事人依据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5、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返还的非票据关系和利益返还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6、票据行为(掌握p521)
(1)概念与特征
(2)票据行为种类
主票据行为: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的行为。仅指出票行为(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
从票据行为:能够引起票据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等
(3)票据行为的要件
实质要件: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意思表示
形式要件:书面、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
(4)票据行为的代理要件
7、票据权利
(1)种类――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取得的途径(p523)
从出票人处取得
通过票据背书转让等方式从持票人处受让取得
依照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其他法定方式取得
(3)票据权利的消灭(掌握p523)(2006年考点)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p524)
行使手段:请求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
保全措施:防止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防止追索权的丧失而采取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5)票据权利补救措施(掌握p524)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
(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7)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8、票据抗辩(掌握p525)
(1)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又称绝对抗辩
(2)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
(二)汇票
1、汇票概念与分类
(1)概念
(2)特征
(3)分类: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2、汇票出票(掌握p527)
(1)概念与记载事项(2005-2008、2010年考点)
概念: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名称;
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2)汇票出票的效力――对出票人的效力;对收款人的效力;对付款人的效力
3、汇票的背书(掌握p528)
(1)分类
转让背书;设质背书;委任背书
(2)背书的格式(2008年考点)
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名称和背书日期
可以记载的事项:例如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不得记载的事项: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的效力
4、汇票的承兑
5、汇票的保证、付款与追索权
(1)汇票的保证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汇票保证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票据的付款
付款的程序:提示、支付和收回汇票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汇票追索权(掌握p531)
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三)本票
本票必须记载事项(掌握p533)
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四)支票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无须承兑,见票即付。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支票记载事项(掌握p533)(2008-2010年考点)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五)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p535)
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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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法(中级要求)
(一)证券法概述
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证券公司(掌握p537)(2005年考点)
设立条件:共七个条件,其中: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有关的财务顾问――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实缴且一次性)限额为人民币5千万元
证券承销和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管理――公司注册资本:
一项业务: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实缴且一次性)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两项业务或以上: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实缴且一次性)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业务必须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服务机构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p539)
(二)证券发行
1、证券发行种类(p540)
(1)公开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
(2)非公开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
2、保荐制度
3、股票发行的条件(掌握p540)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掌握p540)(2008、2010年考点)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申请、核准、发行和承销(p541)(2004年考点)
(三)证券交易
1、一般规定(掌握p542)(2007年考点)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2、证券上市(掌握p543)
(1)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
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暂停股票上市交易情形(略)
(2)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情形(略)
3、持续信息公开
4、禁止的交易行为
(1)禁止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掌握p546)(2005年考点)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略)
内幕信息范围(略)
(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3)禁止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的行为
(4)禁止证券欺诈行为(p547)
(四)上市公司的收购(p547)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
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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