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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更新时间:2013-07-23 08:54: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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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支付结算原则:是指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如银行、单位和个人都应 遵守的准则。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总结,我国形成了以下与经济活动相适应的支付结 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这是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诚实守信,是各国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 普遍推崇的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合同必须履行”是《国际法》的原则之一,我国《民法通则》也将“诚实守信”作为民事活动的原则之一。诚实守信有利于促 进交易各方之间的相互信赖,便于经济活动的开展,保障经济畅通运行;否则,容 易产生纠纷,加大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无论银行、单位还是个人,在经济活 动中都应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各项义务,行使各项权利,不得任意毁约。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 者拒绝支付。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他人支付给存款人的资金,应当收人存款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 的资金,其所有权归存款人所有,由其自主支配,其他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动用、 处理和任意转移,否则就是侵犯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银行作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不仅有义务为客户款项保密,而且应 严格按客户的委托依法合规办理款项收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 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 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人到收 款人的账户中。这是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将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严格区分开来,二者不能混清。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 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银行与存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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