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造价师考点:建设项目的分类
建设项目分类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正确反映建设的项目内容及规模,建设项目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1.按建设性质分类
建设项目按其建设性质不同,可划分成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两大类。
(1)基本建设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投资建设用于进行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增加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新建项目。指以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从无到有的建设项目。现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一般不应有新建项目,如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时,才可算新建项目。
②扩建项目。指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建的生产车间或工程项目,以及事业和行政单位增建业务用房等。
③迁建项目。指现有企、事业单位为改变生产布局或出于环境保护等其他特殊要求,搬迁到其他地点的建设项目。
④恢复项目。指原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等原因已全部或部分报废,又投资重新建设的项目。
(2)更新改造项目
更新改造项目是指建设资金用于对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固定资产更新,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等工程和有关工作。
更新改造项目包括挖潜工程、节能工程、安全工程、环境工程。
更新改造措施应掌握专款专用,少搞土建,不搞外延原则进行。
2.按投资作用分类
基本建设项目按其投资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作用,分为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1)生产性建设项目
生产性建设项目是指直接用于物质生产或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①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国防和能源建设。
②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农、林、牧、渔、水利建设。
③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邮电、通信建设,地质普查、勘探建设,建筑业建设等。
④商业建设项目。包括商业、饮食、营销、仓储、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的建设。
(2)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消费性建设)包括用于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福利需要的建设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建设,主要包括:
①办公用房。各级国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管理机关的办公用房。
②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别墅。
③公共建筑。科学、教育、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卫生、博览、体育、社会福利事业、公用事业、咨询服务、宗教、金融、保险等建设。
④其他建设。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非生产性建设。
3.按项目规模分类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基本建设项目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更新改造项目划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类。不同等级标准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和报建程序也不尽相同。
(1)划分项目等级的原则
①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总设计能力或投资总额的大小,依照国家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进行分类。
②凡生产单一产品的项目,一般以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多种产品的项目,一般按其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产品分类较多,不易分清主次,难以按产品的设计能力划分时,可按投资额划分。
③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的某些项目,虽然设计能力或全部投资够不上大、中型项目标准,经国家批准已列人大、中型计划或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也按大、中型项目管理。
④更新改造项目一般只按投资额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项目,不再按生产能力或其他标准划分。
⑤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和更新改造项目限额的具体划分标准,根据各个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中的需要而有所变化。
(2)基本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
基本建设项目按上级批准的建设总规模或计划总投资;按工业建设项目和非工业建设项目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型。现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如下:
①按投资额划分的基本建设项目,属于工业生产性项目中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部门的工程项目,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部门和非工业建设项目,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为大中型建设项目。
②按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划分的建设项目,以国家对各行各业的具体规定作为标准。
③更新改造项目只按投资额标准划分为限额以上(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为5000万元,其他项目为3000万元)和限额以下项目。
(3)不作为大中型的项目
一部分工业、非工业建设项目,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工作中,不作为大中型项目安排:
①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区配套工程的项目,除国家指定者外,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②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浚工程。
③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等事业的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他部门所属的同类事业单位),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标准划分,改、扩建工程除国家指定者外,一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④城市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工程;城市的一般民用建筑,包括统建和集资建设的住宅群、办公和生活用房等。
⑤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
⑥施工队伍以及地址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工矿企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
⑦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外资金兴建的旅游饭店、旅馆、贸易大楼、展览馆、科教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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