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招标师考试教材招标法律法规与政策6.1
第6章中标与签约的规定
6.1中标
6.1.1 确定中标人的原则
(1)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归属招标人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但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归属招标人。《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只负责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
另外,招标人可以自己直接行使,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受限原则(4类)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货物招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人只能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第五十五条
6.1.2 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只能推荐第一名为中标候选人。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时限要求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如果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4)中标结果公示或者公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为了体现招标投标中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且便于社会的监督,确定中标人后,中标结果应当公示或者公告。
(5)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告知中标人中标的结果,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2条规定,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间没有异议期。
(6)订立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订立合同前,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担保。
(7)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一般应在招标活动正常结束之后,及时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人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行为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2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各类招标项目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略有差异。
(7)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①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② 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规定,A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原额退还投标人。B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了招标服务费后予以退还。
③ 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2)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 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在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将被没收:A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B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C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D 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
③ 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5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A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B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C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四条。
6.1.3 中标通知书
(1)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发出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递交投标文件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不但是将中标的结果告知投标人,直接导致了合同的成立。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在实质上已经成立,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都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中标人一旦放弃中标项目,必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如果没有其他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一般需要重新招标,完工或者交货期限肯定要推迟。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2)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拒绝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也必然给中标人造成损失。中标人的损失既包括准备订立合同的支出,甚至有可能有合同履行准备的损失。因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在实质上已经成立,中标人应当为合同的履行进行准备,包括准备设备、人员、材料等。但除非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我们不能把投标保证金同时视为招标人的违约金,即投标保证金只有单向的保证投标人不违约的作用。因此,中标人要求招标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只能按照中标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要求招标人赔偿。
3)招标人的告知义务。 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但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还应当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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