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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第二章讲义:审计机关的权限

更新时间:2014-11-03 14:25: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5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第二章讲义:审计机关的权限

      2015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第二章讲义汇总

  (1)审计处理权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审计机关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处理权。

  审计处理的措施: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处理措施。

  这些处理措施的目的是纠正错误,不属于行政处罚。

  【例题3?多选题】(2009年试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审计处理措施的有:

  A.冻结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

  B.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

  C.责令被审计单位退还违法所得

  D.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E.对被审计单位给予警告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审计处理的措施有: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这些处理措施的目的是纠正错误,不属于行政处罚。

  (2)审计处罚权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除了可以采取前述的处理措施外,还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审计处罚权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所以审计机关行使审计处罚权时,还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6.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7.建议权

  审计机关的建议权包括建议给予处分、建议纠正违法规定两种。

  (1)建议给予处分

  ①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2)建议纠正违法规定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例题4?多选题】(2007年试题)审计机关的下列权限中,属于审计处理措施的有:

  A.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B.建议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纠正不当规定

  C.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D.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E.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B项为建议权,D项为制止权,E项为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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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第二章讲义汇总

  三、审计管辖

  (一)审计管辖的概念及确定审计管辖权的原则

  审计管辖是关于审计机关的审计权限分工的制度。

  审计管辖原则:

  即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原则;指定管辖原则。

  1.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

  某一部门的财政关系隶属于哪级政府,某一单位的财务关系隶属于哪级部门,则该部门、单位就是该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

  如中央各部门的财政关系隶属于中央财政,则是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省级各部门的财政关系隶属于省级政府财政,则是省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原则

  无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与政府及部门不存在财政、财务上的隶属关系,不能用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确定审计管辖,但其国有资产接受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监督管理,这就形成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3.指定管辖原则

  是指两个以上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的原则。

  (二)审计管辖权的转移

  审计法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是有限制的。

  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事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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