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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资源税税收征管

更新时间:2014-02-18 09:08:0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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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资源税税收征管(一)纳税义务时间(二)资源税纳税地点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初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资源税税收征管

  (一)纳税义务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资源税纳税地点――包括3个概念:生产地、开采地、收购地。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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