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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

更新时间:2014-03-21 09:58: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及《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05]31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总体目标是:建立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账、算账、报账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逐步形成政府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组织推荐适合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材;

  (三)组织全省各类会计人才培训、高级会计人员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规范培训市场。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三)负责公告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加强管理,规范培训市场;

  (四)负责建立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

  (五)考核、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省直单位及省级垂直管理单位、中央驻皖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第八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年度内未完成规定学时的, 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认后,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

  ( 一 ) 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 二 ) 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

  ( 三 ) 生育;

  ( 四 ) 其他特殊情况。

  对于在外地工作的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调转手续,未办理的应参加所在地财政部门举办的会计培训,并取得相关证明。

  第十条 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一年度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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