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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类型

更新时间:2014-05-06 09:08: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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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类型(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长期性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项目承包、季节性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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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让初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的类型有三种,分别如下: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长期性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项目承包、季节性用工)

  【特别注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重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注释】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提示】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固定期限合同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特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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