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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营业税纳税地点

更新时间:2014-05-14 08:59: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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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营业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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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为了让初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营业税纳税地点――一般规定

  一、提供应税劳务

  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提供的建筑业劳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转让无形资产

  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

  三、销售、出租不动产

  纳税地点:不动产所在地

  四、扣缴义务人

  纳税地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提示1】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提示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01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练习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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