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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衡水注册城市规划师报名通知

更新时间:2014-07-31 15:01:3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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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

  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及驻衡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29号)的要求,为做好2014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8、19日举行,考试地点分别设在石家庄市、唐山市和秦皇岛市。报考人员在网上填报信息时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选择“地市”,其中选择“地市”为唐山、沧州、廊坊、承德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统一设在唐山市;选择“地市”为秦皇岛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统一设在秦皇岛市;选择 “地市”为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衡水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统一设在石家庄市。

  二、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7月18日至8月5日17时30分,报考人员可登录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服 务 平 台(zg.cpta.com.cn)或 登 录 河 北 省 人 事 考 试 网(www.hebpta.com.cn)选择相应报名入口进行报名。

  报考人员在报名平台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软件,并使用该软件自行对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

  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进行注册并上传照片,注册完成后填报报考信息,保存提交,并及时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打印报名表1份(在每张报名表右上角粘贴一张备用照片)和相关证件(学历证、学位证、累计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于8月4日到市规划局进行报名资格初审,并在现场缴纳计办价格[2000]839号文件规定的部分考试费用。相关材料要求审查原件,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证件复印件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通过资格初审并在审核表上加盖市规划局公章及现场缴纳相关费用后,报考人员持全部材料,于8月5日到市人力资源大厦802室进行资格复审等报名工作。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复审完成后由市职称考试中心当场明确告知其网上缴费时间。报考人员在告知时间内从网上缴纳计价格[2000]546号文件和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规定的部分考试费用即完成报名。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8月15日17时30分。

  网上缴费完成后,请报考人员务必重新登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若显示“尚未缴费”,请及时联系2215065.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1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学历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或证明、累计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部分科目免试表可从网站下载,手工填写即可。

  报考人员须按照如下要求准备报名材料: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工作年限证明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员签字;工作年限证明采用“制式证明”(附件,可从报名网站下载);若工作年限需将在不同单位工作年限累计方符合报考条件,则须分别开具工作年限证明;报名表相关材料复印件与部分科目免试表相关材料复印件,各自单独准备,不合并使用。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试机构不再制发。自10月10日至10月16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三、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免试条件及科目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

  (一)1970年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二)1970年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2、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

  (一)1987年之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四、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城市规划原理(客观题)、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市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报考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城市规划实务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取网络阅卷,全国统一组织实施。请监考老师务必在开考前提醒考生: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六、根据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笔试费每人每科60元,报考人员需网上支付。

  另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考生另交考试费客观题考试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考试每人每科120元,报考人员需现场支付。由各市规划局统一收取后上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衡水职称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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