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标师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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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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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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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
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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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约定勘察费的某一百分比的费用。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 d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勘察费用。 |
| 项目 |
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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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
勘察、设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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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期限是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为标志的。勘察工作启动时间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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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
发包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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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察发包人的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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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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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人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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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察人的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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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支付 |
发包方根据勘察和设计合同规定支付定金,在合同履行过程的中期支付中,定金不参与结算,双方的合同义务全部完成进行合同结算时,定金可以抵作设计费或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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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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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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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体制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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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 设计 |
勘察、设计 |
勘察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应立即进行返工和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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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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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任务范围内的勘察和设计变更 |
为了维护设计文件的严肃性,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应随意变更。发包人、施工承包人、监理人均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 项目 |
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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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 |
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的变更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发包人需要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工作,如变更增加的设计内容专业性特点较强,超过了设计人资质条件允许的工作范围。在此情况下,发包人经原建设工程设计人书面同意后,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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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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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 |
发包人变更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勘察、设计人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勘察、设计人所实际完成工作量向勘察、设计人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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