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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三级秘书资格考试税收常识复习:对收益额征税

更新时间:2014-09-28 22:34: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年三级秘书资格考试税收常识复习:对收益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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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收益额征税

  收益额包括纯收益额和总收益额。纯收益额也称所得额,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等项活动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应的成本之后的余额。总收益额是指纳税人的全部收入额。对收益额征税,即收益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类税收的总称,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所得税。作为征税对象的收益额,如农业税。也可以是纯收益额,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纯收益为对象的一种税。

  (1)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在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独立核算的企业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的企业或组织。

  (3)企业所得税额的缴纳

  1)缴纳方法。企业所得税采用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日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1)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在我国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人,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籍人员,均属我国居民。我国政府可根据居民管辖权的原则,对其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征税。

  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非居民。我国政府可根据地域管辖权的原则,对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

  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且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应依照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也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1)征收对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有11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费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储蓄存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

  2)税率。税率即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35%的超额累进税率。

  ①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②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极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3)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缴纳的方法

  1)纳税人自行申报应纳税款。

  2)由支付所得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境内外所得,以及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应纳税所得税,按3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按应纳税所得税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

  两项合计负担率为3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

  为了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促进我国经济的改革开放,税法规定了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新税法的主要内容,大致分为税率优惠,新办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特定产业、企业、地区长期投资的税收优惠,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及预提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五种。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其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采用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的办法。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分期预缴时,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办法分季预缴所得税。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在每次预缴所得税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请表和会计决算报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纳税人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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