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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知识点:第31章(3)

更新时间:2015-09-22 15:05: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摘要】2015年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7日,各位经济师考生正在复习备考中,就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经济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经济师复习资料与科目主要知识点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2

  【摘要】2015年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7日,各位经济师考生正在复习备考中,就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经济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经济师复习资料与科目主要知识点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2015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知识点:第31章(3),希望能助各位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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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知识点预习汇总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1.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后果。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经权利人承认后,成为有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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