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招标师合同管理章节考点与习题:第二章
【摘要】2015年招标师考试时间为11月7、8日,各位考友就要步入考场了。环球网校招标师频道小编近期会为 大家陆续更新招标师各科目的一些模拟试题,今日整理:2015年招标师合同管理章节考点与习题:第二章。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并预祝各位考友在2015年招标师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更多复习资料及模拟试题请关注环球网校招标师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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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六:违约责任
点评:本考核点应该是全面理解的内容,考试往往比较分散,题目的形式也比较具体,考生可以参照经典题型练习的题目深入理解教材的具体内容。
知识要点集成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表2-1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 的构成要件 |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特定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①违约行为;②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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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 的概念 |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法》采用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的表述来阐述违约行为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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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 责任的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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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 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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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一般违约。 (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 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 般瑕疵履行又包含迟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存在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 (4)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
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表2—13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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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 |
继续履行合同指虽然要对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是还要实现合同目的 |
采取补救 措施 |
对于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但这一方式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用其他形式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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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主要 |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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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中,原则上不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非违约一方能够得到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相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一个限度,即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 |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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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情况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定金责任 |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 |
经典题型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违约金是指( )。
A.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B.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C.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D.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2.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是用( )分类的。
A.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原则
B.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
C.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内容
D.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条例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以不用收回
B.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三倍返还定金
C.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D.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
二、多项选择
1.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是( )
A.继续履行
B.采取补救措施
C.支付违约金
D.赔偿损失
E.订金责任
2.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以下属于不适当履行的是( )。
A.债务人履行迟延
B.一般瑕疵履行
C.加害履行
D.提早履行
E.债权人受领迟延
三、答案
(一)单项选择
1.A2.B3.D
(二)多项选择
1.ABCD2.BC
难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哪一个不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 )。
A.全面履行原则
B.适当履行原则
C.合作履行原则
D.协作履行原则
答案:C
[解题要点]本题中,考生需要了解合同履行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合同履行原则是指导合同履行并适用于合同履行整个过程的特有原则。合同履行除必须贯彻《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基本原则外,还应坚持全面履行、适当履行、协作履行和经济合理等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方面。
A.合同当事人平等地履行合同
B.合同当事人平等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C.合同当事人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D.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E.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平等
答案:B、C、E
[解题要点]本考题中,考生需要掌握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具体表现在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时,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该条是平等原则的法律依据。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平等;其二,合同当事人平等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其三,合同当事人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属于以下哪种履行方式( )。
A.一般瑕疵履行
B.瑕疵履行
C.加害履行
D.迟延履行
答案:C
[解题要点]本题中,考生需要了解瑕疵履行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 (债权人的迟延)两种。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
三、案例分析
【案例2-1】分包合同的效力
(1)案例背景
甲公司是某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其中幕墙工程发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乙公司,并与乙公司签订了《项目施工发包合同》,合同约定:“如因乙公司施工不合格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乙公司自行承担,甲公司概不负责。”施工过程中,乙公司为赶进度,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又发包给丙公司并签订《施工合同》。后因乙公司承包的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竣工验收未如期通过。
(2)争议问题
1)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2)因工程未如期通过竣工验收导致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3)案例分析
1)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本案中乙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无效。
2)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关于法律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条款。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当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
(1)案例背景
2014年1月5日,B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以下简称B建筑公司)与A机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A机电公司) 签订了一份工厂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承包人B建筑公司根据发包人A机电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为其建造一座2000平方米的厂房,承包方式为承包方包工包料,建设工程价款依照工程进度支付。”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A机电公司多次拖延给付工程进度款于B建筑公司,导致工程进度缓慢。B建筑公司多次以书面形式向A机电公司催付工程款项,但A机电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B建筑公司于是向A机电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A机电公司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自己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请求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A机电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2)争议问题
1)B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2)违约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3)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哪些?
(3)案例分析
1)B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发包人A机电公司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该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致使承包人B建筑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最终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而且在B建筑公司发出工程款支付的催告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A机电公司仍拒不支付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B建筑公司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申请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根据《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B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迟延支付建设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关系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包人履行催告义务后,发包人在合理期限仍拒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建设施工合同。
2)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等。
3)依据为《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法定解除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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