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标师:建设工程项目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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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
(1)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
合同的担保形式有定金、保证、抵押、留置权、质押五种。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与定金的区别是,预付款不具备担保作用。如果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应如数退还预付款,但不发生像定金那样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
保证合同是从合同,被担保的合同是主合同。
留置是用标的物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
质押是当事质押人一方以动产或某种权利作为抵押的一种担保形式。
(2)投标保证金的相关内容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有很多种,通常有: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不可撤销信用证;银行保函;由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书。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超出投标价的2%左右,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通常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日。
(3)履约担保的概念,熟悉其三种基本形式
履行担保一般有三种形式: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和保留金。
(4)预付款担保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以后,发包人给承包人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但需由承包人的开户银行向发包人出具预付款担保。(注意:一般预付款比例与“包工包料的预付款比例”。)
(5)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是指应承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担保。
发包人的支付担保应是金额担保;实行履约金分段滚动担保。担保额度为工程总额的20%~25%。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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