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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教材知识点: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更新时间:2015-09-15 16:39:4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5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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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5年招标师考试时间为11月7、8日,各省报名工作也正在准备当中,相信考友们业已进入了紧张的备考阶段。环球网校招标师频道小编近期会为大家陆续更新招标师各科目的一些考点,今日考点:《合同管理》教材知识点: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并预祝各位考友在2015年招标师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更多复习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招标师考试频道!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

  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銷,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撤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都旨在使要约作废,并且都只能在承诺生效之前实施。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且不一定发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合同法》第1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銷:(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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