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教材知识点总结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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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①附条件合同的概念及其生效。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时并不希望立即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或者不希望已发生的法律效力持续存在,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实发生时,使合同发生效力或终止效力。附条件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即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不是订立合同时即可以确定的,而是尚未发生的事实。
B.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则视为合同未附条件。
C.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如果合同所附条件为不法条件,且宣告该不法条件无效后会导致整个合同在内容上不合法或使该合同无法独立存在的,整个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D.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已经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则实际上当事人只需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条件。如果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发生,如甲向乙表示“如果太阳从西边升起,则借给乙10万元”,则应视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订立合同。
对于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现或不出现),且所附条件事先并不确定,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胆止条件的成就。《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胆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②附期限合同的概念及其生效。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一定期限作为合同生效或者终止的根据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有区别的,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因此,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据,但期限的到来是当事人所预知的,是可以确定的事实。学界将此概括为“条件可能成就,期限必定到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确定的事实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条件。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其作用与附条件合同中的生效条件相当。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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