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招标师 > 招标师备考资料 > 《合同管理》教材知识点: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管理》教材知识点:效力待定的合同

更新时间:2015-09-15 16:32:0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0收藏15
摘要   【摘要】2015年招标师考试时间为11月7、8日,各省报名工作也正在准备当中,相信考友们业已进入了紧张的备考阶段。环球网校招标师频道小编近期会为大家陆续更新招标师各科目的一些考点,今日考点:《合同管理

  【摘要】2015年招标师考试时间为11月7、8日,各省报名工作也正在准备当中,相信考友们业已进入了紧张的备考阶段。环球网校招标师频道小编近期会为大家陆续更新招标师各科目的一些考点,今日考点:《合同管理》教材知识点:效力待定的合同。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并预祝各位考友在2015年招标师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更多复习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招标师考试频道!

    查看汇总:2015年招标师《合同管理》新教材知识汇总

  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应予撤销。导致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①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的;③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另外,《合同法》还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前述《合同法》的三条规定,是三种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条文体现。可以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可归结为三类:一是合同的主体不适格,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是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具体包括三种情形:①没有代理权进行的代理;②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的代理;

  ③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三是无权处分行为。以上三种情形只有当法定代理人追认、本人追认或者有处分权人追认后方能生效,否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效力待定合同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合同有效与否取决于权利人的承认或追认,此亦为其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标志。

    友情提示:考生可进入环球网校招标师考试频道招标师考试论坛,与广大考友一起交流学习!

    编辑推荐:

    2015年招标师考试各科目新版考试大纲汇总  

    2015年招标师考试指南

    老师孙玉保解析2015年招标师考试新版教材及大纲

    2015年招标师改革首考,看看环球网校为你准备了什么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招标师资格查询

招标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招标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招标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