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存量房地产的扣除项目的确定
更新时间:2019-01-14 10:57:57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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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存量房地产的扣除项目的确定”本文主要分享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确定进行讲解,希望考生在备考时牢固掌握基本知识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有评估价: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无评估价有发票:按发票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3、转让环节的税金: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注意】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2)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3)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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