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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辽宁育婴师考试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08 17:04:5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5收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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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省)统一鉴定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下,由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会同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非统一鉴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2019年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通知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9年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特此通 知。

附件:2019年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19年2月26日

附件

2019年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一、鉴定项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和《关于对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备案的函》(人社鉴函〔2018〕97号)文件要求,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必须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我省专项能力考核目录(暂行)等规定范围内选择,鉴定考核等级遵从资格等级设置规定。组织形式包括全国(省、市)统一鉴定和其他非统一鉴定。

(一)全国统一鉴定职业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补考)。

(二)全省统一鉴定职业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育婴员、劳动关系协调员。

(三)省(市)级日常鉴定范围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二、组织实施

全国(省)统一鉴定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下,由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会同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非统一鉴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一)全国统一鉴定根据《关于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国统一鉴定补考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9〕1号)省中心将于2019年5月18日针对2018年参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组织一次性补考,并于2019年上半年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设置为全省统考职业。

(二)全省统考鉴定日期:

月份 申报截止日期 缴费日期 鉴定日期
5月 4月3日 5月7日-5月11日 5月18、19日
11月  10月12日 10月15-10月19日 11月16、17日

(三)全省技师、高级技师鉴定日期:

月份 申报截止日期 缴费日期 鉴定日期
6月 5月23日 6月17日-6月21日 22、23日
9月 8月22日 9月16日-9月20日 21、22日
12月 11月22日 12月16日-12月20日 21、22日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统一确定为9:00—10:30,规定作答时间超过90分钟的顺延。在理论知识考试结束后,鉴定所(站)等执考机构要立即安排实际操作考核、综合评审等考评环节,在当日不能完成的可顺延直至完成全部考评内容。

(四)省本级日常鉴定日期:

月份 申报截止日期 缴费日期 鉴定日期
3月 2月22日 3月18日-3月22日 23、24日
4月 3月21日 4月15日-4月19日 20、21日
5月 4月25日 5月20日-5月24日 25、26日
6月 5月23日 6月17日-6月21日 22、23日
7月 6月21日 7月15日-7月19日 20、21日
8月 7月26日 8月19日-8月23日 24、25日
9月 8月22日 9月16日-9月20日 21、22日
10月 9月17日 10月14日-10月18日 19、20日
11月 10月25日 11月18日-11月22日 23、24日
12月 11月22日 12月16日-12月20日 21、22日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统一确定为9:00—10:30,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的时间为9:00—10:00。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职业院校在校生鉴定试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鉴定和监狱、军队等特殊群体鉴定视情况另行安排。

(五)省本级专项职业能力鉴定日期:

1.母婴护理

月份 考生信息录入 报名截止日期 鉴定日期
3月 2月22日 3月1日 3月30、31日
5月 4月18日 4月25日 5月25、26日
7月 6月21日 6月28日 7月27、28日
9月 8月22日 8月29日 9月28、29日
11月 10月18日 10月25日 11月23、24日

2.产妇催乳、小儿推拿、沙盘游戏指导

月份 考生信息录入 报名截止日期 鉴定日期
4月 3月21日 3月28日 4月27、28日
6月 5月23日 5月30日 6月29、30日
8月 7月26日 8月2日 8月31、9月1日
10月 9月17日 9月24日 10月26、27日
12月 11月22日 11月29日 12月28、29日

3.其它专项能力项目

实施动态管理制度,在各培训机构完成申报和数据录入后,鉴定考务部门根据省直报名数量和报名时间于考前20个工作日发布临时公告。

省直专项职业能力鉴定以定期定点的统考形式由省中心直接组织实施。

三、有关情况说明

(一)有关鉴定申报收费等具体事宜参照《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复函》(辽价函〔2018〕19号)规定执行。

(二)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参照《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规范》(试行)组织实施;专项职业能力鉴定参照《辽宁省专项职业能力统一鉴定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组织实施。

(三)如遇鉴定量较大、法定假日调整或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鉴定时间等有关安排由省中心进行调整并通知。

(四)如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调整、职业资格目录调整等情况,省中心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鉴定考务部门

024—22955579 024—22955289

024—22955839 024—22955819

(二)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3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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