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票的追索权
更新时间:2019-03-13 16:12:59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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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让考生专心备考,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哪些考点应该记住,哪些内容了解就好,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票的追索权”本文主要讲述汇票的追索原因、保全、金额等内容。
【考点四】汇票的追索权★★★
原因 | 期后 |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
期前▲ | 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
|
保全 | 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因承兑人或付款人原因无法提示承兑或付款的以外),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或出票人)仍应负付款责任 | |
金额 |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
行使 | ①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迟延通知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 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③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
同步练习题: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见票的,则丧失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权。该特定票据债务人是( )。
A、出票人
B、保证人
C、背书人
D、被背书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间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利息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D中所说的利润损失是不包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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