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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更新时间:2019-04-18 14:28:2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7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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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本文主要讲述了在履行合同中出现的抗辩权等问题,希望考生认真学习。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相应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

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是今天向您分享的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小编温馨提示: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及时为广大考生整理《经济法》考点相关知识,请考生使用如下按钮“免费下载”进入注册会计师高频考点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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