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考试重点-安全事故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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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事故类犯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1.客观构成要件
(1)危害行为
在生产、作业中实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并同有关职工、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有直接的联系。
(2)危害结果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③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3)行为主体
主体为自然人,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主观构成要件
主观上为过失。
3.对厂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的认定
(1)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3)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重大事故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关联法条】
《刑法》第139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客观构成要件
(1)危害行为
“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也包括《刑法》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以及第134条至第139条(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规定的安全事故。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如果行为人如实报告,则不成立本罪。
(2)危害结果
“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如果发生了没有必要抢救的安全事故,因为缺乏本罪的结果要素,而不成立本罪。
(3)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主观构成要件
主观上为故意,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故意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
3.罪数问题
(1)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救助他人生命、身体职责的人员,故意不报告或者谎报事故情况,也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他人死亡、重伤的,属于想象竞合,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处罚。
(2)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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