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主管与管辖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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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的概念与范围
(一)概念
在民事诉讼法中,法院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二)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和人身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纠纷。
二、管辖
(一)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问题只针对第一审的民事案件。
我国上下级人民法院、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受理的权限和分工。民事诉讼的管辖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划分和确定哪一级中的哪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二)确认管辖的原则
1.“两便原则”
(1)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确立管辖制度时要考虑到如何安排才能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包括如何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和参加诉讼活动。
(2)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确立管辖制度应考虑到如何方便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包括如何便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和履行其他审判职责。
2.使各级、各地区各个法院的分工尽可能均衡的原则
确立管辖制度时,应当考虑到各级法院的能量和他们的职能,使它们所承担的任务与它们的能力相适应,同时有利于发挥不同级别法院的不同职能。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分工,也应考虑到它们承担任务的均衡性,以有利于发挥它们的积极性,从而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
【注意】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最体现此原则。
3.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管辖制度的确定,直接涉及审判权的行使。在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上,应当充分地考虑到保证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以维护国家、我国公民的利益,维护国家主权。
(三)主管与管辖的区别
法院主管与管辖的区别就在于,主管是明确哪些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从而解决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之间确定具体的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刑事民事审判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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