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
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已全面开启,您可以使用环球网校提供的“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功能,及时获取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各种信息,解释都会提前短信通知,非常方便。
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
(一)概念
辩论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性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理解
(1)辩论的主体:仅限当事人,当事人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诉讼代理人行使。
【注意】证人出庭作证不是行使辩论权,检察院提出抗诉也不是行使辩论权。
(2)辩论权的适用: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程序,包含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注意】
(1)辩论不限于法庭辩论环节;
(2)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无民事争议,因为有争议则会转为诉讼程序。
(3)辩论的内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均可。
实体问题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对某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法律适用问题;程序问题例如受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等等。
(4)辩论的形式:可以口头进行,也可以书面进行。
口头形式集中表现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书面辩论则表现为相关的诉讼文书,比如起诉状与答辩状。
(5)约束性辩论原则,辩论的实质意义在于限制法院的裁判范围,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②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事实及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注意】
(1)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不违反辩论原则。
(2)法院应开庭审理而未开庭的,违反辩论原则。
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已全面开启,您可以使用环球网校提供的“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功能,及时获取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各种信息,解释都会提前短信通知,非常方便。
本文内容为《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想要了解更多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指南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我们将为您提供官方资讯,及时掌握考试动态。
最新资讯
- 2021年法考主观题案例分析解题技巧及重难点解析(11月17日)2021-11-17
- 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案例题命题特点(11月8日)2021-11-08
- 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资料(10月30日):《民法》考点及答题要点2021-10-30
- 2021年法考每日一练(8月23日)2021-08-23
- 2021年法考每日一练:商法(8月19日)2021-08-19
- 2021年法考每日一练:刑事诉讼法(8月18日)2021-08-18
- 2021年法考每日一练(8月17日)2021-08-17
- 2021年法考每日一练(8月16日)2021-08-16
- 2021年法考每日一练:行政法(8月13日)2021-08-13
- 2021年法考每日一练:理论法(8月12日)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