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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考点[行政法]确认无效判决

更新时间:2020-04-24 10:54:3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8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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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考点[行政法]确认无效判决

一、确认无效判决

通常认为,无效行政行为,是具有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该行为自始无效。

《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一是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是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是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査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只是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院审理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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