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装配式建筑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则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规范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市级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老师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奖励资金安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建立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管理服务平台,组织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项目审核,依据各区的申报资料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负责设立奖励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各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组织绿色生态示范区的评选;编制年度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预算,拨付奖励资金;设立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绩效目标,并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做好奖励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的申报和初审;组织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的过程检查;参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老师评审和现场核查;提出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负责设立奖励资金的具体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本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绿色生态示范区的推荐和初步审核;负责推进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规划设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市级奖励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区级工作经费,配合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评价。
好了,以上就是北京市装配式建筑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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