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每日一练:客观题[商法之取回权]-单项选择题
2020司法考试-单项选择题
1.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三/31)
A.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B.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C.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
D.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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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考点】取回权
【答案】B。
解析:《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该条规定了取回权行使的期限,超过期限行使的,取回权不消灭,但是权利人应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A项正确,不当选。B项错误,当选。
《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取回权人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权利。C项正确,不当选。
《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项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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