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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三国法之国际海峡

更新时间:2020-05-22 09:25: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62收藏32
摘要 司法考试改革后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复习习惯,大家都是从三大实体法开始备考,民法、刑法、行政法、商经法的知识都非常的重要,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跟着复习呢?下面是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三国法之国际海峡。

一、定义

国际海峡是指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注意】

内海峡,即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如我国的琼州海峡。这种海峡构成该国内水的一部分,该国对其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

国际海峡与内海峡不同,其两端连接的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且用于国际航行,如台湾海峡。

二、通行制度

(1)过境通行制度(原则)

所有外国船舶和飞机享有在国际海峡以迅速过境为目的、连续不停(不可抗力或遇难除外)地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2)无害通过制度(例外)

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屿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该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度。如台湾海峡即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3)自由通行制度

若国际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仅在该航道内航行的区域适用公海自由通行制度。

(4)特别协定制度

如果专门针对某国际海峡缔结有国际条约,则海峡的通行制度遵循条约的约定。如黑海海峡、麦哲伦海峡等就适用各自专门条约所规定的制度。

【注意】

无害通过制度与过境通行制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允许飞机通过,即无害通过制度仅针对船舶,而过境通行制还包括飞机。二者与自由通行的区别在于,自由通行不要求“持续不断”。

三、海峡沿岸国的权利和义务

沿岸国对此海峡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依公约享有的主权或管辖权不受影响;海峡沿岸国在必要时可以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但事先须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且不应妨碍过境通行,并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或海峡上空对航行或飞越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注意】

海峡沿岸国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须以国际海事组织同意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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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路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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