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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计税依据

更新时间:2020-05-26 14:20:1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9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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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计税依据”主要针对《税法》第三章考点做了整理供大家学习。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备考2020注会《税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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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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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法

【知识点】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

【知识点一】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收费),含消费税税款(价内税),但不含增值税税款(价外税);价外费用(收费)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终于找到你了!)

【特别提示】

1.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增值税的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

2.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包含消费税;

3.消费税应税销售额应当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销售额;

4.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也应当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销售额;

5.通说所说的“不含税价格”指的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但有可能含着消费税——看是否是应税消费品。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2.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单独核算的;分情况确定是否计入销售额: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为啥啤酒、黄酒除外?)

包装物押金 增值税 消费税
取得时 逾期时 取得时 逾期时
一般货物 不缴纳 缴纳 不缴纳 缴纳
成品油 不缴纳
啤酒、黄酒
其他酒类产品(白酒和其他酒) 缴纳 不缴纳 缴纳 不缴纳

3.品牌使用费的规定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4.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1)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转换时用增值税税率

(2)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时用征收率

【知识点二】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 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特别提示】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消费税的计算与销售价格永远无关,不存在通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的问题。

【知识点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

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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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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