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解析:商经法之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普通合伙人的退伙1:自愿退伙
未约定合伙期限: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退伙
约定合伙期限: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退伙2: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客观上无能力):
(1)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热退伙:
①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⑤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2)普通合伙改有限合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当然退伙(有一次补救机会)
(3)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退伙(主观上有过错):
(1)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该合伙人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2)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3)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4)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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