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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师|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第十八弹

更新时间:2021-04-22 13:36:4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6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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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连载,将解答你所有关于土地管理法的疑惑,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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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如何处理闲置已办理非农业建设用审批手续耕地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闲置的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二是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三是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53、为何不能占用或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规定,严格限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只有以下三类重大建设项目可纳入用地预审受理范围: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 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民用运输机场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铁路项目和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公路项目。

54、耕地质量保护的责任人是谁?措施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耕地质量保护的责任,耕地质量保护的措施包括: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等,其中,“轮作休耕”是《土地 管理法》新增加的一项措施,与此相适应,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也删除了关于“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的原有规定。

排灌工程设施,是指为灌溉农田、排泄水流而兴修的水利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指改变土地的不良性状,防止土地退化,恢复和提高土地生产力。对此,《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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