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师|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第二十七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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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哪些情形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①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②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③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④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上述第①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80、《土地管理法》对乡(镇)村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做了哪些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8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办企业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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