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精华考点习题:票据抗辩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习题:票据抗辩
考点覆盖范围:
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汇票的一般规定、汇票-出票、汇票-转让背书、汇票-承兑、汇票-保证、汇票-追索权、本票的特殊规定、支票的特殊规定
考情分析
知识点:票据抗辩
本知识点考频(近3年):1
重要程度:★★★
多选题1
下列关于票据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B.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
C.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出票人的付款责任解除
D.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的付款责任解除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选项A:票据债务人不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选项B:支票的付款人不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如果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承担任何的付款责任,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选项C: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除票据时效届满而使票据权利消灭或者要式欠缺而使票据无效外,并不因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使其责任得以解除。选项D: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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