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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资质认可(二)

更新时间:2021-06-29 12:06:2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41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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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月20日,应急管理部召开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视频会议,会议强调将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所有法定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覆盖排查。环球网校为大家带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资质认可(二)”。

编辑推荐: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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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八条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其注册地的资质认可机关。

申请材料清单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资质认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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