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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1.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二/41)
A.甲因抢劫罪和绑架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对甲的减刑,应由其服刑地高级法院作出裁定
B.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的,法院应通知乙参加减刑庭审
C.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丙的假释,可书面审理,但必须提讯丙
D.丁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丁的减刑,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
【考点】减刑、假释的程序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作出裁定。甲虽然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期极长,但其减刑仍然应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而不是高院。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本题B项中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而被报请减刑。首先,《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因此,乙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属于重大立功。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应当开庭审理。乙减刑案件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参加有关其减刑的开庭审理。B项说法正确,当选。
丙系因受贿罪这一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对其减刑应该开庭审理,而不是书面审理并提讯丙。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该规定确定了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参与人,并不包括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对丁的减刑,其律师并无到庭发表意见的权利。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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