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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税师: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网络平台用工劳动争议怎么破?

更新时间:2021-08-17 08:17:2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4收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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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了“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网络平台用工劳动争议怎么破?”以下用实例介绍了“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用工劳动争议怎么破,具体详情如下:

近几年,“互联网+”这一全新经济形态迅猛发展,互联网与传统产业不断融合。“互联网+”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工具和国民经济提质增效的新引擎。

特别是在劳动密集型的服务消费领域,“互联网+”的产业融合和发展速度更为惊人。从滴滴打车到共享单车,从外卖点餐到网上用工,共享经济争相走进人们生活,用户也大呼方便快捷。但很多“网约工”面临着劳动合同不签、社会保险不缴、劳动保障不到位等“三不”现象,网约工与网约平台之间的劳动争议也随之而来。那么,“网约工”与“平台”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今天,我们就从两个典型案例入手,来解读一下吧。

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

“美美哒”APP由某生活服务公司运营,该平台可线上预约美甲师提供上门美甲服务。

冯某等人加入该平台担任美甲师,于2014年底与该公司签订《信息服务协议》,就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承诺与保证、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免责事由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合作内容包括某生活服务公司提供丽人信息服务,包括平台用户下达的订单信息、美甲师个人信息和订单服务信息的管理及推送、宣传推广、代收订单服务款等;冯某等人利用某生活服务公司平台获得服务订单信息,并为经由平台下达订单的用户提供美甲服务,某生活服务公司收取信息服务费(收取方式为从代冯某等人收取的客户服务费中扣除20%)。

后冯某等人离开某生活服务公司,并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某生活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等。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并裁决驳回冯某等人的仲裁请求。冯某等人不服,诉至法院。

诉讼中,冯某等人认为其通过入职面试和培训,进入某生活服务公司担任美甲师,某生活服务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并进行了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主要包括:入职前的面试(内容是试手工),入职之后的带薪培训及考核,某生活服务公司也对其出勤进行管理,公司在“美美哒”平台中规定美甲师的休息时间,一个月有四天,如需请假,必须在该平台上请假;在实际工作中,客户下单后,公司的客服向美甲师发送客户信息,如果拒单,要罚款100元,美甲师私下接单,公司也会罚款。

某生活服务公司主张公司与冯某等人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冯某等人的服务费由客户支付,客户通过“美美哒”平台在线下单,公司根据美甲师的地理位置,优先推送美甲师,美甲师可以自行选择接单或者拒单,公司也不对美甲师进行考勤管理,不安排美甲师的休息时间。

判决结果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了《信息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某生活服务公司为冯某等人提供信息平台,冯某等人通过该平台获得服务信息,接受业务信息的“安排”,但是冯某等人可自主选择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需要坐班,没有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故无法确定冯某等人受某生活服务公司的劳动管理。

其次,双方均认可支付费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客户线上支付,由某生活服务公司扣除信息服务费后每月结算支付给冯某等人;另一种为客户直接向冯某等人支付,故冯某等人的收入主要由客户支付的服务费构成,其并非从事了某生活服务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再次,某生活服务公司作为运营商从事的是网络平台的建设运营,主要是业务供给信息的收集发布,即通过互联网平台为美甲师及美甲客户提供双向选择信息服务,并不实际经营美甲业务,故冯某等人提供美甲服务并非某生活服务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2016年6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判决驳回冯某等人的各项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判决解读

“美美哒”案中,美甲师可自主选择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需要坐班,没有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选择业务的自主权,且从业者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平台对其进行了紧密地管理,从业者对于平台缺乏足够的人身依附使得双方无法构成劳动关系。其根本原因在于,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需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法律要件审查的关键是看双方从属关系是否足够紧密。

典型案例二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0日,张某在上海,通过网络入职了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外卖骑手工作。该公司在上海松江庙前街站的站长负责审批为其开通了美团App软件,后台登记将张某的个人信息输入系统,显示员工类型为全职。

张某每天在App系统上签到,工作地点为上海松江区新理想广场。该公司根据每月出勤天数对张某进行考勤,根据考勤情况按月向张某发放工资。

2018年6月13日,该公司寄到上海一份空白合同,让张某签署,张某认为空白合同不宜签署,拒之。

2018年6月15日,经理打电话告之,不签合同,公司不再用,当日张某离职。

2018年6月30日,张某到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支持了该请求。2018年7月27日,许昌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许昌市建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建安区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判决,张某提交的其工作时用过的美团骑手App截屏、出勤记录、工资流水交易明细显示:

自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31日,张某为该公司的全职员工,该公司对张某的出勤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出勤考核情况按月发放工资,故双方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确认该公司与张某在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许昌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虽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综合本案案情,张某能够提交的其工作时用过的美团骑手App截屏、出勤记录、工资流水交易明细。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认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判决解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的关键在于,双方的关系是否具有人格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特征,即劳动者对于网络平台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

一、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

张某作为美团骑手期间为全职,未从事其他工作,获得报酬是张某的主要收入;平台根据工资详细构成每月发放工资,张某对该公司在经济上具有从属性。

二、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

该公司在招聘美团骑手时,对工作方式、工作特点、收入计算、考勤方式、奖励、惩罚等进行说明,对美团骑手的条件及工作内容具有招聘信息的性质;该公司的站长对张某进行审核,通过后站长在后台登记张某信息。接单按照平台公司规定的流程来完成任务,因此,张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相当的人格从属性。

三、双方之间具有组织从属性

张某接单受该公司App平台指派,报酬由该公司App平台发放,而不是张某通过竞争获得业务和客户支付报酬,张某对平台依附性很强,张某与该公司具有组织从属性。

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用工关系性质具备劳动关系特征,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张某与许昌某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排除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不影响认定双方之间为事实劳动关系。

互联网平台经济迅猛发展,新型用工方式不断涌现,在法律法规尚未同步更新之前,现有法律规定并未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定义。

因此,在实践中,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性审查。把握好“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点定义,才是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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