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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复习资料: 危害货币管理罪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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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以招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4.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5.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即对真货币进行加工,使之面额或含量发生变化。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公共基础复习资料: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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