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共基础辅导:监督管理措施规定(一)
更新时间:2011-01-13 09: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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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通过、施行时间 $lesson$
2.监管对象范围
3.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5.审慎性监管谈话
6.强制风险披露
7.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对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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