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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信贷辅导:以资抵债复习资料(四)

更新时间:2011-02-22 10:37:4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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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抵债资产的处置 $lesson$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应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

  拍卖抵债金额1 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4.监督检查

  银行应当对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收取、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①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②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③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

  ④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

  ⑤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⑥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5.考核

  建立抵债资产处理考核制度,考核年度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变现成果可以用以下两个指标进行考核。

  (1)待处理抵债资产年处置率

  (2)待处理抵债资产变现率

  2011年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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