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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公司信贷辅导:贷款抵押分析(三)

更新时间:2011-12-01 09:32: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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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贷款抵押额度的确认$lesson$

  由于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会出现损耗、贬值,在处理抵押物期间会发生费用,以及贷款有利息、逾期有罚息等原因,银行一般不能向借款人提供与抵押物等价的贷款,贷款额度要在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与抵押贷款率的范围内加以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抵押贷款额=抵押物评估值×抵押贷款率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4)抵押合同的签订

  贷款发放前,抵押人与银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④抵押担保的范围;

  ⑤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财产抵押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抵

  押登记手续,方可取得贷款。

  3.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如果抵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2)抵押物的转让

  两个捆绑:抵押权和债权捆绑,抵押价值与债务捆绑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银行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与抵押物价值的比较。总之,抵押权不得与其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抵押物的保全――价值的保全

  在抵押期间,银行若发现抵押人对抵押物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若抵押物价值减少时,银行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若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银行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其抵押物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总之,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失的,抵押权也消失。

  (4)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担保虽然具有现实性和凭物性,但抵押权是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的。抵押贷款到期,若借款人能足额按时归还本息,则抵押自动消失。若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或银行同意展期后仍不能履行,抵押权才真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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