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更新时间:2019-09-04 11:18:23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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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很多报考工程法规的考生经常苦恼苦恼不堪。其实我们只要对这些知识点多加注意,而且对知识点做好筛选和提炼,有的放矢地去学习,备考效率就会有所提高。今天就为大家梳理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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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牛刀小试:
按照合同的约定,2014年1月1日发包方应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但没有支付。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当地发生了特大洪水,导致承包方不能行使请求权。2014年12月3日,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发包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14年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决。则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
A.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止
B.2014年12月31日起诉讼时效中止
C.2014年12月3日诉讼时效中断
D.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断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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