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精选(11)
1Z3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依据《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由于无权代理人不能合法有效代理被代理人,所以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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